民政部于去年10月25日印发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6月1日起施行。这一办法也被称为养老行业的“黑名单”制度。
本文分图文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要点图解,第二部分为「管理想法」全文。

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典型养老服务商场秩序,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用编制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柄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树立完满取信联合鼓励和失约联合惩戒轨制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带领成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成长的成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编制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根源的新式监管机制的带领成见」等有关规定,我部同意了「养老服务商场失约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想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连络现实贯彻落实。
民 政 部
2019年10月25日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配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移出等勾当,合用本想法。法律、法规、规章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档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联系人员。
第三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开展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国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
处所民政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惩戒标的目的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惩戒标的目的名单。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一)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犯法集资或者棍骗霸术出卖“保健”产品等方式欺骗老年人财物的;
(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存在选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非法行为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环境、弄虚作假的;
(八)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九)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期被实行人的,应当列入共同惩戒宗旨名单。
第六条 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人民法院网站、政府信息共享机制等多种渠道获取人民法院、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和消防救援机构等对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关司法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的信息。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一)在办理备案时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承诺的;
(二)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其他存在食言行为,但严重水平尚未来到本方法第五条文定的情形。
重点存眷宗旨名单有效期为六个月。重点存眷期内,民政部分应该对重点存眷名单宗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补抽查检查频次。
第八条 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前,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无法取得联系书面告知的,应当公告告知。
当事人对被列入协同惩戒宗旨名单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告诉书之日起一十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关联表明质料;通过公告方式告诉的,当事人自公告告诉之日起三旬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思纠纷的,视为无异议。
民政部分该当自收到陈述、辩论意思纠纷之日起一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当事人。陈述、辩论原由被采纳的,不列入协同惩戒标的目的名单;陈述、辩论原由不给予采纳的,列入协同惩戒标的目的名单。
第九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包括以下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从业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严重违法背约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根据、认定日期、有效期;
(四)联合惩戒、退出信息等其他信息。
第十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配合惩戒目标在被列入配合惩戒目标名单时期,再次出现该当列入配合惩戒目标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从头计算。
第十一条 联合惩戒对象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移出:
(一)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二)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的。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移出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联合惩戒对象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者已经履行相应义务、整改到位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告知。
经核查,发现有效期届满前再次产生了严重违法爽约行为,或者未履行相应义务、整改不到位的,民政部分自查实之日起一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协同惩戒对象不允许移出,并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职员进行约谈,鼓舞其履行联系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养老服务机构信誉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誉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因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列入惩戒对象名单的,在人民法院将其失信信息删除后,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列入惩戒标的目的名单所依照的行政惩罚定夺被撤销的,列入的民政部门应该及时将关连养老服务机媾和从业人员信息移出配合惩戒标的目的名单。
第十四条 地方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现信息共享。
信息发布前,对公民身份号码该当进行的技术办理,隐去部分字段。
第十五条 地方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参加评比表扬、等级评定、政府购买、财务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赐与限制;
算作重点监管宗旨,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不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责罚;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协同惩戒宗旨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负担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负担相干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遵照规定步伐向备案管理坎阱申请变更;
拒不执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分酌夺、不改、造成重大耗损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关联责任人,果断依法依规在期限内推行商场和行业禁入步伐,直至逐出养老服务商场;
(五)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发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公布的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列入的民政部门举报反映,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于接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在公告平台发布更正信息。
第十七条 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会员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行业自律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记录档案,将与列入、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关的证据、文书等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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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养老产业周刊、民政部/侵删


